炎洲流通 重大訊息 - 澄清工商時報B1版報導

股票代號:3171 炎洲流通
發布時間:2011-04-12
主旨:澄清工商時報B1版報導
1.事實發生日:100/04/12 2.公司名稱:天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不適用。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報導內容1:陳情人指出 貴公司董事長早已洽定應募人炎洲公司,惟於 3月25日股東臨時會及當天下午董事會會議資料公告文件卻載明「目前尚無已洽定之 應募人」,而炎洲公司卻於3月25日同日公告「取得天馳公司私募普通股」,貴公 司洽定應募人之時間點及公告資訊是否有誤導之嫌。 本公司說明1:本公司董事長並未早己洽定應募人,天馳公司董事長林偉玲於99 年12月,經引介與炎洲李董事長認識,後天馳公司董事會於100年2月8日通過辦理 私募案後,炎洲公司即向天馳公司徵詢參與私募之可能,並就可能投資條件進行 初步協商,惟炎洲公司仍須待董事會決議,天馳公司亦須待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決議, 後天馳公司於100年3月25日上午9點30分股東臨時會通過私募案,同日下午2點15分 董事會通過私募案之定價並授權林偉玲董事長洽尋應募人,同日下午炎洲公司李董 事長約16點至天馳公司,雙方針對現有簡易型電腦發展及員工之保障等各項條件作 最後溝通,並於17點30分左右達成共識,雙方合意之認股協議書日期為100年3月27日 ,並於100年3月28日上午完成簽署後認股協議書之交換。 炎洲公司於3月25日當天下午董事會通過而同日公告「取得天馳公司私募普通股」 一事,係指炎洲公司公告其董事會決議之結果,並不代表已與本公司洽定應募事宜。 報導內容2:陳情人指出 貴公司3月18日發出的董事會議程中有關「私募資金來源 (應募人選擇)」資料付之闕如,公司負責人故意隱匿重要資訊。 本公司說明2:本公司於3月17日依法規規定於開會七日前寄出董事會議程通知時,尚未 洽定私募案之應募人,3月25日董事會開會討論私募案定價事宜及辦理私募事宜要以 3月25日股東臨時會通過為前提,本公司並未有故意隱匿重要資訊之情事。 報導內容3:陳情人指出依 貴公司目前財務狀況並無私募增資2億元償還借款的必 要性,且炎洲公司與天馳科技之業務並不相干,無法協助天馳公司擴大巿場, 不符合「策略性投資人」之資格。辦理私募之必要性,及選擇炎洲公司為應 募人之理由。 本公司說明3:由於天馳公司99年度虧損,營運下滑,稅後淨損、營運活動之現金 流量情形逐漸惡化,未來本公司擬引進炎洲集團專業管理團隊,協助公司拓展生產 規模及發展自有品牌之需求,故對公司未來營運將有正面助益。 報導內容4:陳情人指出 貴公司以6成價格10元洽定炎洲公司為應募人, 顯有賤賣公司股權,圖利炎洲公司,損害原股東利益之嫌。 本公司說明4:本公司有關私募定價均按照法律程序,3月25日股東臨時 會會前有依法公告,同時將相關資訊依法記載在3月25日股東臨會開會通知書上, 3月25日股東臨時會出席股數:親自及委託代理出席股數21,671,979股,佔本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數29,203,515股(已扣除庫藏股買回3,123,000股)之74.21%。 決議表決時出席股數:21,671,979股,佔發行股數百分比:74.21%,贊成權數: 21,359,956權,佔出席股數百分比:98.57%, 反對權數:19,000權(宇馳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法人代表人:陳健勝),佔出席股數百分比:0.08%,棄權權數:293,023權,佔 出席股數百分比:1.35%,己有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高達七成以上之股東支持 本案,達法定規定標準,私募案照股東會之決議通過,且天馳公司100年3月31日 自結每股淨值約10.38元(扣除2,000萬股之私募股票),與本次私募案之每股私募 價格10元,僅差距3.66%,差距極小,而本公司林偉玲董事長(為公司創辦人之一 且為公司最大自然人股東),持有本公司股數高達私募前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約21% ,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長不可能有任何賤賣公司股權之意圖及行為,更未有任何 圖利炎洲公司、損害原股東利益之事宜。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