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4/12
2.公司名稱:天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不適用。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報導內容1:陳情人指出 貴公司董事長早已洽定應募人炎洲公司,惟於
3月25日股東臨時會及當天下午董事會會議資料公告文件卻載明「目前尚無已洽定之
應募人」,而炎洲公司卻於3月25日同日公告「取得天馳公司私募普通股」,貴公
司洽定應募人之時間點及公告資訊是否有誤導之嫌。
本公司說明1:本公司董事長並未早己洽定應募人,天馳公司董事長林偉玲於99
年12月,經引介與炎洲李董事長認識,後天馳公司董事會於100年2月8日通過辦理
私募案後,炎洲公司即向天馳公司徵詢參與私募之可能,並就可能投資條件進行
初步協商,惟炎洲公司仍須待董事會決議,天馳公司亦須待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決議,
後天馳公司於100年3月25日上午9點30分股東臨時會通過私募案,同日下午2點15分
董事會通過私募案之定價並授權林偉玲董事長洽尋應募人,同日下午炎洲公司李董
事長約16點至天馳公司,雙方針對現有簡易型電腦發展及員工之保障等各項條件作
最後溝通,並於17點30分左右達成共識,雙方合意之認股協議書日期為100年3月27日
,並於100年3月28日上午完成簽署後認股協議書之交換。
炎洲公司於3月25日當天下午董事會通過而同日公告「取得天馳公司私募普通股」
一事,係指炎洲公司公告其董事會決議之結果,並不代表已與本公司洽定應募事宜。
報導內容2:陳情人指出 貴公司3月18日發出的董事會議程中有關「私募資金來源
(應募人選擇)」資料付之闕如,公司負責人故意隱匿重要資訊。
本公司說明2:本公司於3月17日依法規規定於開會七日前寄出董事會議程通知時,尚未
洽定私募案之應募人,3月25日董事會開會討論私募案定價事宜及辦理私募事宜要以
3月25日股東臨時會通過為前提,本公司並未有故意隱匿重要資訊之情事。
報導內容3:陳情人指出依 貴公司目前財務狀況並無私募增資2億元償還借款的必
要性,且炎洲公司與天馳科技之業務並不相干,無法協助天馳公司擴大巿場,
不符合「策略性投資人」之資格。辦理私募之必要性,及選擇炎洲公司為應
募人之理由。
本公司說明3:由於天馳公司99年度虧損,營運下滑,稅後淨損、營運活動之現金
流量情形逐漸惡化,未來本公司擬引進炎洲集團專業管理團隊,協助公司拓展生產
規模及發展自有品牌之需求,故對公司未來營運將有正面助益。
報導內容4:陳情人指出 貴公司以6成價格10元洽定炎洲公司為應募人,
顯有賤賣公司股權,圖利炎洲公司,損害原股東利益之嫌。
本公司說明4:本公司有關私募定價均按照法律程序,3月25日股東臨時
會會前有依法公告,同時將相關資訊依法記載在3月25日股東臨會開會通知書上,
3月25日股東臨時會出席股數:親自及委託代理出席股數21,671,979股,佔本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數29,203,515股(已扣除庫藏股買回3,123,000股)之74.21%。
決議表決時出席股數:21,671,979股,佔發行股數百分比:74.21%,贊成權數:
21,359,956權,佔出席股數百分比:98.57%, 反對權數:19,000權(宇馳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法人代表人:陳健勝),佔出席股數百分比:0.08%,棄權權數:293,023權,佔
出席股數百分比:1.35%,己有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高達七成以上之股東支持
本案,達法定規定標準,私募案照股東會之決議通過,且天馳公司100年3月31日
自結每股淨值約10.38元(扣除2,000萬股之私募股票),與本次私募案之每股私募
價格10元,僅差距3.66%,差距極小,而本公司林偉玲董事長(為公司創辦人之一
且為公司最大自然人股東),持有本公司股數高達私募前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約21%
,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長不可能有任何賤賣公司股權之意圖及行為,更未有任何
圖利炎洲公司、損害原股東利益之事宜。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