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債權人:林偉玲等人,債務人:林姿伶
法院名稱:台北地方法院,處分機關:台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0年度全字第214號。
2.事實發生日:100/02/1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負責人林偉玲與債務人林姿伶就世倆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世倆投資)股權移轉
產生爭議,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 。目前本案業經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債務人不得移轉其
對世倆投資之出資額或就該出資額設定質權或設定任何負擔予第三人,且不得向登記主
管機關台北市政府為任何有關世倆投資之變更登記。
4.處理過程:
本公司負責人林偉玲透過公開司法程序維護公司權益,並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本案。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因法院裁定假處份,本公司負責人須提出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此係本
公司負責人之股權爭議,此案對本公司財務調度及日常營運尚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相關單位應依台北地方法院之裁定禁止由債務人移轉世倆投資之
出資額或該出資額設定質權或設定任何負擔予第三人,且不得依其所持有之任何變更登
記文件進行相關業務。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