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7/09
2.發生緣由: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十
三年四月十五日(九三)證櫃上字第09609號函辦理。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修訂後之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目的
為使本公司有關長、短期投資之購入、保管及處分等作業有所依據,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一、長期投資:主要包括長期股權、債券投資及不動產等。長期股權、
債券投資通常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投資公司股票、債券未在公開市場交易或無明確市場者。
(二)意圖控制被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關係者。
不動產係指非供營業使用,而以資產保值或獲取進出價差為目的者。
二、短期投資:係指運用公司短期剩餘營運資金所取得之有價證券,
包括有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所取得之股票、公債、公司債、
金融債券、國內受益憑證、共同基金、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等,並
符合下列條件者稱之:
(一)投資標的必需有公開市場及明確價格,並隨時可出售變現。
(二)投資係以充分發揮短期營運資金效益,而不以意圖控制或影響被
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特殊業務關係為目的。
第三條:投資限額
本公司投資長、短期投資之額度,除依公司章程及「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規定辦理外,另規定如下:
一、本公司及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各自對單一上市或上櫃公司
之投資淨額,不得超過各自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二、本公司及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合計對單一上市或上櫃公司
之投資持股,不得超過該單一上市(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三、本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合計對本公司之投資持股,不
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四、本公司及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參與投資設立或擔任董事、監察人
,且擬長期持有者,於計算前述第一、二項有關投資比率時,得排除之。
第四條:核決權限
長、短期股權投資之取得或處分,單筆金額在新台幣一千萬元(含)以下者,由
董事長核可;單筆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者,需提董事會通過始得為之。除上述
情形外,其餘依照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辦理。
第五條:作業程序
一、長期投資之取得或處分
(一)取得長期投資時,財會部應蒐集相關資料及訊息,包括投資標的、預期可能
發生風險及成本效益等,對長期投資計劃進行可行性評估,並依核決權限簽核。
(二)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或計算及交易條件,如有需要應洽公正及超然獨立之專家
對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三)長期投資如係原始發行而取得,應取得以本公司為記名之股權或相關憑證。
(四)不動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或自地委建外,應先洽請專業鑑價機構出具鑑價報告。
(五)對子公司之管理,依本公司「對子公司之監理作業辦法」所訂辦理。
(六)處分長期投資時,財會部作成處分長期投資分析報告,依核決權限簽核。其中
長期投資交易價格之決定方式如下:
1.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經紀商營業處所進行者,財會部應依市場價格呈權責主管
核准後決定之。
2.非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經紀商營業處所進行者,應將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或計算
方式呈權責主管核准後決定交易價格;如有需要則洽請客觀公正及超然獨立之專家
對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二、短期投資之取得或處分
(一)財會部評估有短期剩餘資金時,得選擇適當投資標的呈權責主管核准後執行
投資作業。
(二)短期投資如係原始發行而取得,應取得以本公司為記名之股權或相關憑證。
(三)財會部為投資獲利了結或資金調度需求,得適時建議處分有價證券,經權責主管
核准後,進行處分短期投資之交易,取得之款項存入本公司銀行帳戶。
第六條:會計處理
關於長、短投資之帳務處理及期末評價,應按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
第七條:保管及公告申報
一、公司購買長、短期投資時,所購入之有價證券及印鑑章需交由不同人員保管,
必要時租用銀行保險箱,如有價證券係購自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則以
存於集保公司為原則。
二、長、短期投資有價證券應由內部稽核人員不定期進行盤點。
三、供作抵押、債權保證或寄託保管之長、短期投資應編列明細表。
四、長、短期投資取得或處分之公告申報,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及
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規定未盡事宜者,悉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及「投資
作業循環」辦理。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