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洲流通 重大訊息 - 修訂本公司「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

股票代號:3171 炎洲流通
發布時間:2004-07-09
主旨:修訂本公司「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
1.事實發生日:93/07/09 2.發生緣由: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十 三年四月十五日(九三)證櫃上字第09609號函辦理。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修訂後之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目的 為使本公司有關長、短期投資之購入、保管及處分等作業有所依據,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一、長期投資:主要包括長期股權、債券投資及不動產等。長期股權、 債券投資通常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投資公司股票、債券未在公開市場交易或無明確市場者。 (二)意圖控制被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關係者。 不動產係指非供營業使用,而以資產保值或獲取進出價差為目的者。 二、短期投資:係指運用公司短期剩餘營運資金所取得之有價證券, 包括有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所取得之股票、公債、公司債、 金融債券、國內受益憑證、共同基金、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等,並 符合下列條件者稱之: (一)投資標的必需有公開市場及明確價格,並隨時可出售變現。 (二)投資係以充分發揮短期營運資金效益,而不以意圖控制或影響被 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特殊業務關係為目的。 第三條:投資限額 本公司投資長、短期投資之額度,除依公司章程及「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規定辦理外,另規定如下: 一、本公司及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各自對單一上市或上櫃公司 之投資淨額,不得超過各自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二、本公司及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合計對單一上市或上櫃公司 之投資持股,不得超過該單一上市(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三、本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合計對本公司之投資持股,不 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四、本公司及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參與投資設立或擔任董事、監察人 ,且擬長期持有者,於計算前述第一、二項有關投資比率時,得排除之。 第四條:核決權限 長、短期股權投資之取得或處分,單筆金額在新台幣一千萬元(含)以下者,由 董事長核可;單筆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者,需提董事會通過始得為之。除上述 情形外,其餘依照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辦理。 第五條:作業程序 一、長期投資之取得或處分 (一)取得長期投資時,財會部應蒐集相關資料及訊息,包括投資標的、預期可能 發生風險及成本效益等,對長期投資計劃進行可行性評估,並依核決權限簽核。 (二)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或計算及交易條件,如有需要應洽公正及超然獨立之專家 對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三)長期投資如係原始發行而取得,應取得以本公司為記名之股權或相關憑證。 (四)不動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或自地委建外,應先洽請專業鑑價機構出具鑑價報告。 (五)對子公司之管理,依本公司「對子公司之監理作業辦法」所訂辦理。 (六)處分長期投資時,財會部作成處分長期投資分析報告,依核決權限簽核。其中 長期投資交易價格之決定方式如下: 1.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經紀商營業處所進行者,財會部應依市場價格呈權責主管 核准後決定之。 2.非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經紀商營業處所進行者,應將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或計算 方式呈權責主管核准後決定交易價格;如有需要則洽請客觀公正及超然獨立之專家 對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二、短期投資之取得或處分 (一)財會部評估有短期剩餘資金時,得選擇適當投資標的呈權責主管核准後執行 投資作業。 (二)短期投資如係原始發行而取得,應取得以本公司為記名之股權或相關憑證。 (三)財會部為投資獲利了結或資金調度需求,得適時建議處分有價證券,經權責主管 核准後,進行處分短期投資之交易,取得之款項存入本公司銀行帳戶。 第六條:會計處理 關於長、短投資之帳務處理及期末評價,應按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 第七條:保管及公告申報 一、公司購買長、短期投資時,所購入之有價證券及印鑑章需交由不同人員保管, 必要時租用銀行保險箱,如有價證券係購自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則以 存於集保公司為原則。 二、長、短期投資有價證券應由內部稽核人員不定期進行盤點。 三、供作抵押、債權保證或寄託保管之長、短期投資應編列明細表。 四、長、短期投資取得或處分之公告申報,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及 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規定未盡事宜者,悉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及「投資 作業循環」辦理。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