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1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25,463,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15~100/10/1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6.10~39.12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5.6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833,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於97年11月12日至98年1月11日止二個月,已買回833,000股,買回總金額為新台幣
16,893,055元。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擬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第十次買回公司股份,提請 討論。
說 明:1.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
定,提報買回股份之目的、期間、數量、轉換辦法及聲明書。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總金額之上限:新台幣225,463仟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及數量:自100年8月15日至100年10月13日止,預計買回股份共計
3,000,000股。
(5).買回之區間價格:買回為每股新台幣16.1至39.12元,惟若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
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6).買回之方式: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7).為使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作業有所依循,擬訂定「第十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
法」及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詳附件二及附件三)。
2.本案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亞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
定,訂定本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
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則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
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
之上限等因素,由董事會另訂員工認購股數。
單一員工每次認購股數不得超過當次轉讓總股數之百分之十。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
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員工於董事會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告之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繳款者,以棄
權論。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加計資金成本為轉讓價格,轉讓
價格採無條件進位法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
增加或減少時,應按發行股份之增減比率調整之,但調整後之價格若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
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轉讓價格。
前項所稱之資金成本以認股基準日臺灣銀行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九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有關法令規定外,其餘權利義務
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二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亞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0年8月12日第六屆第十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
司股份3,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5.6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14.12%,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
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亞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亞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庫藏股價格合理性評估意見
亞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之規定,於民國一○○年八月十五
日至一○○年十月十三日止,以區間價格每股16.10~39.12元(當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
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自證券櫃檯買賣市場買回公司股份共計3,000仟股,經
評估上述買回區間價格尚無顯不合理情事。
另依據亞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試算
本次買回庫藏股計劃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
率、速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之影響性,經評估本次買回庫藏股計劃對公司之財務狀況及
股東權益尚無重大不利影響。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董事長 柳漢宗
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十二日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本次為本公司上櫃後第一次買回,但為公司第十次買回本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