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99/05/2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曾宏基,董事馮文德,獨立董事梅國忠,獨立董事林淑美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本公司99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新任董事若有擔任屬於公司營業
範圍之其他公司董事職務之情事者,在不影響本公司業務運作
情形下及無損於本公司利益為限之下,股東常會同意並解
除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有關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99/05/26-101/05/14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