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02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之除權除息基準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於93年6月17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發放現金股利
每股新台幣1元暨以盈餘新台幣59,760,000元(含員工紅利新台
幣8,002,50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共計5,976,000股,每股面額
新台幣10元整,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
年七月十五日金管證一字第0930131536號函核准在案。
二、茲定民國93年8月27日為除權除息(配股暨配息)基準日。
三、停止過戶期間:93年8月23日起至93年8月2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