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7/05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經核定有認股資格且於認股資格基
準日仍為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式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
準日由董事長於各次員工認股憑證發行前另行決定。實際
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並經董事長核定之
,提報董事會同意。但被授予認股權憑證者,如有違反本
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本發行辦法或公司規定時,無
論其發生係在授予前或授予後,本公司均得依情節之輕重
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權。任一員工被授予之
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
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
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發行總額為10,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
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
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為認股價
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
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
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
讓、贈與、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存續期間屆滿時,仍未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或其他
任何權利。
認股權人除遭撤銷其持有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權外,應依下
列規定期間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1.屆滿2 年 60%
2.屆滿3 年 100%
前述認股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
權利,逾期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 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
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3.死 亡(因職業災害以外原因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
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
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
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
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
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
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
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
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
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5.資 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不得行使認股
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
6.留職停薪:
如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已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自留職停薪日起一個月內一次行使該部分認股
權,若適逢法定或本辦法所定之停止過戶期間,其行使期
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
期間內行使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自該認股權人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本條第(二)
項之行使時程應加計認股權人留職停薪之期間向後遞延之,
惟其行使期間不得超過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7.其他終止僱傭關係
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未約定原因致本公司與認股權人間
勞動契約關係終止或變動者,得授權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
權之效力是否消滅,以及如未消滅者,其得行使期間等。
8.除上述情形所定者外,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
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後再行
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已發行(或私募)之
普通股股份增加時(包含但不限於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
辦理之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員工紅
利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
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
列公式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
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應包含發行及私募股數,含未註銷或未
轉讓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
款金額為零。如係屬員工紅利轉增資,則每股繳款額於本
公司股票上市上櫃前,應為股東會前最近期財務報表每股
淨值;上市上櫃後應為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
權除息之影響。若係屬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
則其每股繳款額為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三十個
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
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於除息
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降後認股價格=調降前認股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
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1)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最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準。如本公司
股票業已上市或上櫃(興櫃除外),每股時價應以現金股息停
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
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如遇有同時發生普通股變動及發放現金股利之情形時,
則先依(二)計算認股價格後,再依(一)方式調整認股價格。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
通股股份減少,則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應包含發行及私募股數,含未註銷或未
轉讓之庫藏股。
(五)因上述認股價格之調整,致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普通
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停止過戶期間或本辦法所定之暫停權
利行使期間,或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
本公司)提出申請,認股申請一經提出即不得撤銷。
(二)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至
指定銀行繳納股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
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
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請求。且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
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
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
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櫃檯買賣中心(交易所)買賣時
,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櫃(上市)
買賣。
(五)本公司應每季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股本變
更登記至少一次。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
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
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本辦法修訂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