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4/25
2.私募資金來源: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募集之。
3.私募股數:發行股數不超過普通股50,000仟股,於股東會決議之
日起一年內分四次辦理。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私募總金額:總額不超過新台幣伍億元為限,並由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辦理。
6.私募價格:不得低於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或定價
日前30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價格較高者之8
成,前述價格訂定方式係依據相關法令辦理,應屬合理。實際定
價日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
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本次私募新股轉讓之限制,依
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強化公司財務結構及改善償債能力,節省
利息支出。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特定人選擇方式:
(A)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辦理。
(B)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
(1)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應募人之選擇為可協助本公司營
運所需各項管理及財務資源,提供經營管理技術、整合產品製程
、加強財務成本管理及協助新產品線業務開發訓練、通路拓展等
以幫助本公司提升競爭優勢。
(2)必要性:有鑑於近年來終端市場對產品需求之變化,為提升
本公司之競爭優勢,擬引進對本公司未來產品與市場發展有助益
之策略投資人。
(3)預計效益:藉由應募人之加入,可加速本公司在產品與市場
發展之契機,並有助於公司穩定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