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092/05/30
2.發生緣由:九十二年股東會重要決議事項
重要決議事項:
承認事項
案由:九十一年度盈餘分派案。
1.本公司91年度稅後淨利為新台幣(以下同)118,200,047元,加91年未分配盈餘
28,766,069元,合計91年可供分配金額為146,966,116元。
2.本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依公司法暨本公司章程規定擬自91年度稅後淨利提列10%
法定公積11,820,005元後,餘135,146,111 元擬分配如下:
(1)股東股息及紅利:合計88,550,000元,其中22,137,500元配發股票股利(每仟股配發
股票100股) ; 66,412,500元配發現金股利(每仟股配發現金3,000元)
(2)董監事酬勞 : 903,571元
(3)員 工 紅利 : 903,571元
(4)期末未分配盈餘44,788,969元,擬於未來年度再行分配。
(5)擬議配發員工紅利0股,占年底流通在外股數0%
(6)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餘:5.26
3.本次配發現金股息俟提請股東會通過後,提請授權董事會訂除息基準日。
決議:照案通過。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