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聲字第10000005300號
2.事實發生日:100/01/3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不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0年1月5日貿央管字第
09901532710號所為停止輸出貨品六個月之處分,提請聲明異議,經國貿局聲明
異議委員會第166次會議審定變更縮短原處分為停止出口一個月,本公司將於100
年2月7日起恢復正常出口作業。
4.處理過程:本公司接獲經濟部國貿局處分文後,在處分期間除透過國內其他公司以
轉銷售方式維持正常出貨,以維護客戶權益及公司正常營運外,並即向國貿局提起
聲明異議,經國貿局聲明異議委員會第166次會議審定,因本案經法院認定本公司
素行良好,並無前科,而違規輸出金額佔總營業額不到0.2%,且係初次違規,迄今
未再次違規;另本公司承諾實施戰略高科技貨品(SHTC)企業內部管控制度(ICP),
爰決議變更原處分為停止出口一個月。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影響,100年元月份
營收可望較去年12月份成長。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於100年2月7日起恢復正常出口作業。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