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央管字第09901532710號
2.事實發生日:100/01/1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因本公司產品於96年1月至97年5月間向財政部台北關稅局報
運出口貨物至香港,客戶轉銷往伊朗,疏未依規定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
經經濟部國貿局裁定違反貿易法規定,處本公司自文到之日起停止六個月輸出貨品之
處分一事,補充說明本公司因應對策。
4.處理過程:本公司接獲經濟部國貿局處分文後,按處分文中所示意旨,將就已接訂單
檢附證明文件向國貿局服務組申請貨品輸出之出口簽證後可維持正常出貨,目前業務
單位已準備就緒,將即向國貿局申請出口簽證,就處分前已接訂單部分對本公司業務
完全沒有任何影響;另就新接訂單,在處分期間將透過國內其他公司以轉銷售方式維
持正常出貨,尚不致影響客戶權益及公司正常營運。因本公司違反國貿局轉運伊朗之
出口筆數僅占公司該期間(96年1月至97年5月)報關總數之千分之七,金額更不到同期
間營收總額百分之0.2,且經國貿局97年6月通知本公司後,本公司亦未再犯,其處分
文亦提及公司素行良好,情節尚屬輕微且無礙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云云,公司將就國貿
局處分不當情事聲明異議,請求國貿局重新考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將採取上述因應對策尚不致對公司財務業
務造成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採取上述因應對策,並就國貿局處分不當情事聲明
異議,請求國貿局重新考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