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央管字第09901532710號
2.事實發生日:100/01/1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因本公司產品於96年1月至97年5月間向財政部台北關稅局報
運出口貨物至香港,客戶轉銷往伊朗,疏未依規定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
經經濟部國貿局裁定違反貿易法規定,處本公司自文到之日起停止六個月輸出貨品之
處分。
4.處理過程:本公司接獲經濟部國貿局處分文後,立即擬定因應對策,將不致影響客戶
權益及公司營運,將就處分文中不當情事向國貿局提出聲明異議,請求重新考量,
以維護本公司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已採取適當因應對策尚不致對公司財務業
務造成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採取因應對策,並將提出聲明異議,請求重新考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