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4/03/24
2.發生緣由:本公司在2004年2月17日(公開說明書)財報部分第十六項(第105-106頁)
、第十八項(第208頁)披露了與日商DigiPark株式會社有關網路遊戲軟體石器時代的合約
,現就該合約涉及的有關內容澄清如下:
根據本公司與DigiPark株式會社於2001年3月19日簽訂的(合約書),本公司已自
DigiPark株式會社買斷(受讓)了在臺灣、香港製作銷售臺灣版石器時代和在中國大陸製
作銷售大陸版石器時代的權利以及臺灣版石器時代和大陸版石器時代的一切權利。買斷
權利的費用一億一千萬日元。本公司已在(公開說明書)第30頁、31頁表明:本公司與
DigiPark株式會社於2001年3月19日簽訂之石器時代合約內容實為買斷。
考慮到網路遊戲軟體的產品周期,本公司決定將前述買斷權利的費用在財務處理上作為
無形資產按10年攤銷。鑒於(合約書)簽訂之前,本公司已依據與石器時代原作者JSS公司
及與DigiPark株式會社的舊合約,運營石器時代一年,因此實際攤銷期限為11年。這導
致本公司出具之財務報表誤認為本公司與DigiPark株式會社於2001年3月19日簽訂的(合
約書)之有效期限為10年。事實是,根據(合約書)第七條之規定,該契約為永久有效。
(公開說明書)中的有關內容與本澄清公告不一致的,以本澄清公告為准。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