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4/29
2.公司名稱: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第五屆第九次(100.3.8)董事會通過第八次買回庫藏股,惟承諾主管機
關修訂買回之期間及『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份內文如下:
(1)庫藏股之買回期間100/3/9~100/5/8調整為100/3/8~100/5/7。
(2)修訂第八次『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九條部份內文
,修訂條文如下:
第一條修訂前: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
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
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並經本
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依法買回之本公司股份(以下簡稱庫藏股)轉讓予所
屬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條修訂後: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
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佈之「上市上櫃公
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並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依法買回之本公司股份(以下簡稱庫藏股)轉
讓予所屬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五條修訂前: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二、董事會授
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第五條修訂後: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二、董事會依
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
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第九條修訂前: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日後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
定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或得由董事長先行核決或
執行相關修訂事宜後,提報董事會。
第九條修訂後: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日後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
定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6.因應措施:第五屆第十次(100.4.29)董事會通過。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