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3/08
2.公司名稱: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第五屆第九次董事會通過修訂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原辦法訂立於
100年01月13日。
6.因應措施:修訂本公司第六次庫藏股[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六條部份內文,修
訂內容對照如下:
修訂前: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董事會決議轉讓員工之日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
價之六折為轉讓價格,若董事會決議轉讓員工之日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
六折價格低於原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則以原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
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
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
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
之1規定事項後辦理。(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修訂後: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董事會決議轉讓員工之日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
價之八折為轉讓價格,若董事會決議轉讓員工之日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
八折價格低於原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則以原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
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
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
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
之1規定事項後辦理。(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