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6/24
2.公司名稱:普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普格二,債券代號30732)
行使贖回權及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6.因應措施:
(一)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翌日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本轉換公司債流通
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
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
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予債權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
債券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權人
,則以公告方式為之),刊登公告並函知櫃檯買賣中心,並於該期間屆滿時,
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二)通知及受理本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00年7月7日至100年8月8日止,
逾期恕不受理。
(三)本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0年8月8日
(四)本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0年8月9日
(五)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00年7月7日
(六)債券收回手續:本次轉換公司債係採無實體,故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本轉換公司
債收回,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00年7月7日)至屆滿日前一個營業日
(100年8月5日)止由債券持有人向往來證券商辦理收回手續。
(七)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100中正區許昌街十七號二樓 電話:(02)2361-1300。
(八)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
轉換價格(目前轉換價格為31.83),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持有
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股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