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4/01/1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24,420,000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94/1/14-94/3/13
6.預定買回之數量:600,000股
7.買回區間價格:16.0元至40.7元
8.買回方式:自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06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無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於94年1月13日決議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本公司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
之二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二條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共600,000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全域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
一項第一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
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
,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
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
轉讓予員工。
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購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正式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
資格。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應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及未來發展潛
力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
總額等因素,茲敘述如下:
一、由各級主管考核建議並呈報總經理核定後提請董事長裁決。
二、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購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依相關規定另行
核定。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同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
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授權董事長於每次轉讓前訂定之,惟該轉換價格
不得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
與原有股份相同。
﹙其他﹚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600仟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067%,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
限僅佔本公司流動資產之7.64%,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
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五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
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據全域公司民國93年9月30日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及預計買回價格上下限,
計算對同期間相關財務數據之變動計算結果,全域公司買回股份後對其財務結構、
償債能力與獲利能力等尚無重大影響。
全域公司預計買回公司股份,所擬定之買回價格區間為新台幣16.0元至40.7元,係
介於金管會證期局發佈之「庫藏股疑義問答彙整版」所揭示合宜之買回價格區間範
圍內。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