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及本公司所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程序」規定公告本公司處分蘆竹鄉土地資產之相關資料如下:
一、標的物名稱及性質:座落桃園縣蘆竹鄉蘆竹段地號226-6及226-17號土地。
二、事實發生日:簽約日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
三、交易單位數量:四、三六五平方公尺〈折合一、三二0坪〉;單位價格:
每坪新台幣肆萬貳仟零捌元整;總金額:新台幣伍仟伍佰肆拾伍萬元整。
四、交易相對人:協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公司關係:無
五、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不適用
六、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實質關係人者之情形:不適用
七、預計處分利益:新台幣貳仟陸佰貳拾貳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整元整。
八、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付款期間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至
地政機關產權登記完成三日內;金額為:新台幣伍仟伍佰肆拾伍萬元整。
契約限制條款:本契約為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應於條件成就時,發生
效力。其停止條件之內容為,於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日起十五日內甲
方(協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工務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於執照核發
時,本停止條件視為成就,本契約效力臻於確定。甲方申請建築執照之內
容不得逾越法令之規範,否則仍視為條件成就。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甲方(協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第三期款前,乙方
(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確認第一商銀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參仟玖佰陸
拾萬元整之抵押權塗銷條件,其條件應為償還之金額在尾款之額度內,否
則乙方應將超過尾數金額之款項先行償還一銀。
九、交易決定方式:議價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鑑價報告
決策單位:本公司董事會
十、專業鑑價機構名稱:泛亞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鑑價結果:新台幣伍
仟貳佰萬元整。
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無
十一、經紀人:毅富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經紀人劉仁民。
經紀費用:新台幣壹佰參拾捌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整。
十二、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營運週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