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6/23
2.發生緣由:本公司海外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重設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本公司海外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契約之規定,本公司債
發行日起每屆滿6、18、30個月為轉換價格調整基準日,若在轉換價格
調整基準日之前連續20個交易日以當時匯率換算之美元平均收盤價格
低於以定價日固定匯率換算之美元轉換價格時,則依規定公式重新設
定轉換價格。惟新訂定之轉換價格(以累積基礎)不得低於發行時轉換
價格之80%。
二、依本公司海外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契約之規定,自93年6月
23日起,轉換價格由50元調整為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