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4/09
2.發生緣由:本公司承諾有關陽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可符合EMI之
隔離雜訊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權之訴訟案存續期間,於每一季結束
終了,將訴訟案情之最新發展,主動輸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以善
盡誠信之職責。
3.因應措施:詳4.其他應敘明事項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查陽慶電子所稱本公司涉嫌侵害該公司前述專利云云,其主張顯
與事實不符,本案於新竹地方法院循司法程序處理中.依專利法規
定專利權訴訟於舉發案確定前法院得停止審判,故本公司已依法
提出申請停止上述民事訴訟之審理.
(2)本公司前以該專利之技術特徵,如主電路板、隔離罩、導孔、電
路模組、金屬外層、承接座及接地等特徵,於申請專利前已經揭
露於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之網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對該專利案提出舉發,已於92/6/12收受舉發審定書,智慧財產
局認定陽慶電子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欠缺
專利要件,該專利權應予撤銷。
(3)因陽慶電子不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該專利權應予撤銷之處分,
陽慶電子於92/7/11向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出訴願,請求撤銷
原處分。然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已於92/12/03駁回陽慶電子所提
訴願。
(4)本公司再以該專利之相關產品在申請專利前已有公開販售交易之事
實,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該專利案提出舉發,並於93/1/27收受舉
發審定書,智慧財產局認定陽慶電子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九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
(5)鑒於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駁回陽慶電子所提訴願,且該專利經
智慧財產局認定應予撤銷等節,本公司研判該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
業務應無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