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2/10
2.發生緣由:本公司承諾有關陽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可符合EMI
之隔離雜訊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權之訴訟案存續期間,於每一季結
束終了,將訴訟案情之最新發展,主動輸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以
善盡誠信之職責。
3.因應措施:詳4.其他應敘明事項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查陽慶電子所稱本公司涉嫌侵害該公司前述專利云云,其主張顯
與事實不符,本案於新竹地方法院循司法程序處理中.依專利法規定
,專利權訴訟於舉發案確定前法院得停止審判,故本公司已依法提出
申請停止上述民事訴訟之審理.
(2)本公司前以該專利之技術特徵,如主電路板、隔離罩、導孔、
電路模組、金屬外層、承接座及接地等特徵,於申請專利前已經揭
露於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之網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對該專利案提出舉發,已於92/6/12收受舉發審定書,智慧財產局
認定陽慶電子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欠缺專利
要件,該專利權應予撤銷。
(3)本公司再以該專利之相關產品在申請專利前已有公開販售交易之
事實,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該專利案提出舉發,並於93/1/27
收受舉發審定書,智慧財產局認定陽慶電子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九
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
(4)鑒於該專利經智慧財產局認定應予撤銷等節,本公司研判該事件
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應無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