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1/24
2.公司名稱: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轉換公司債截至一百年一月二十三日止流通在外餘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元。
(2)依本公司所訂之「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第一項第
二款辦理。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到期日
前四十日(民國一O三年十月二十日)止,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新臺幣柒仟伍
佰萬元(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
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
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本辦法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
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
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請櫃檯買賣中
心公告。
(3)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要求贖回者(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本公司將按債券面
額以現金贖回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將其
款項以匯款或開立支票方式交付債券持有人。
(4)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
換價格,以債券收回基準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
普通股。
(5)相關贖回時程如下:
a.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00年2月15日至100年3月16日。
b.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0年3月16日。
c.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 100年3月17日。
d.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00年2月15日。
e.債券收回手續(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債券收
回通知之始日(100年2月15日)起至屆滿日(100年3月16日)之前一營業日止、由債
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贖回手續。
f.本公司將於一百年三月十八日,將支付申請贖回者價款(扣除郵匯費),匯款或掛號
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至債券持有人帳戶或通訊地址。為確保債券持有人權益,如
有銀行帳號欲變更者,務必請儘速至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