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7/0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565,835,483
5.預定買回之期間:99/07/05~99/09/0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40.00~60.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6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4,10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96年12月21日至97年2月20日:買回本公司股票2,976,000股。
97年10月3日至97年12月2日:買回本公司股票4,100,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96年12月21日至97年2月20日:預定買回股數8,000,000,實際買回2,976,000股。
原因:本公司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採行分批買回策略,為顧及員工認股意願及兼顧
股東權益,故未能全部執行完畢。
97年10月2日至97年12月2日:預定買回股數6,000,000,實際買回4,100,000股。
原因:本公司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採行分批買回策略,為顧及員工認股意願及兼顧
股東權益,故未能全部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99年7月2日董事會議事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
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員工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股50%以上海內、外子公司之員工,得
依本辦法相關規定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轉讓分配
一、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分配原則:
依據員工個人之職務、平時工作表現、績效成果、整體貢獻或特殊功蹟等情形而核算實際
分配之認購股數。
二、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及轉讓作業之員工可認購股數、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
等相關作業事項,視實際情況由董事長另行核定。
第六條 買回及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依本辦法訂定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
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依員工個人之職務、平時工作表現、績效成果、整體貢獻或特
殊功蹟等情形,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訂有再轉讓限制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惟日後法令有所變動新
增者,依其規定辦理之。
第十條 其他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提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九十九年七月二日第五屆第十五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九十九年七月五日起至九十九月九月二
日)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0仟股。
二、上述預計買回股份總數10,000仟股,佔本公司流通在外股本百分之2.67%,且買回股份
所需金額上限佔本公司流動資產之7.25%,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本公司財務狀況,且
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六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徐善可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決議買回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對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
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尚無重大影響,預計買回股份之區間價格尚屬合
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