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7/02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九十二年度盈餘及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暨現金股利之配股
除權、除息基準日及增資基準日
3.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九十三年股東常會(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召開)決議通過以九十二年度可分
配盈餘中提撥現金股利新台幣142,200,000元及提撥新台幣284,400,000元、員工紅利
新台幣43,600,000元,共計新台幣328,000,000元,轉增資發行普通股32,800,000股,
每股面額10元。上開增資案業經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台財證一字第0930128566號函核准。爰予以訂定上開增資配股暨現金股利
之配股除權、除息基準日及增資基準日為九十三年八月八日,股票停止過戶期間為九
十三年八月四日至九十三年八月八日。
(二)盈餘分配比率:按配股除權、除息基準日及增資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
持有股份比例配發,每股無償配發現金股利約新台幣1元,股票股利約2元(即每仟股
無償配發200股),分配不足壹股之畸零股,按面額折付現金,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
定人認購。另,員工紅利轉增資配股辦法,授權經營階層擬定,並由董事長核可後辦
理。
(三)上開(二)每股盈餘分配比率,倘若因本公司海外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持有人
之申請轉換或依法令規定致流通在外股數變動而有所調整,將依規定按配股除權、除
息基準日及增資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配發。
(四) 新股權利義務:新股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原有股份相同。
(五)本次增資資金用途:支應業務成長所需營運資金等。
(六)另依規定本公司海外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三
年八月八日止停止轉換。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