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華科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99年度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

股票代號:3055 蔚華科
發布時間:2010-07-20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99年度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7/20 2.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 ,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 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員工,或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 (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證期局96.12.26金管證一字第 0960073134號規定)。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 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 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因素 ,由董事長核訂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被授予所有之 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總數的0.3%。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6,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普通股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6,5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原始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之 八成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 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 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三)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 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1.自被授予本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認股權憑 證數量之百分之五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2.自被授予本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認股權憑 證數量之百分之七十五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3.自被授予本認股權憑證屆滿四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認股權憑 證數量之百分之百,行使認股權利。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 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五)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 處理: (一)自願離職、資遣、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資遣或開除日起一個月內 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依法暫停過戶期間者,認股權行使期間 得依該項停止過戶期間依續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資遣或開除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仍 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准後,不受本辦法第 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 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 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 依法暫停過戶期間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停止過戶期間依 續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 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 (四)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 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 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 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 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 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 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第五條第二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 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 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 比照本項第一點關於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之方式處 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指派須轉任本公 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 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七) 其他終止僱傭關係: 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 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得由 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八)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且其額度不 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 司分割、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 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 五入)。又如前述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屬盈餘轉增資及資 本公積轉增資時,對尚未行使認股權利之已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本公司得依前述之方式計算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可認股 股數,但以認股時公司章程載明有足以供認購股份數額者為限。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 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 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包含「未註銷或未 轉讓之庫藏股」之股數。 2.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 零。 公司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繳款額應以股東 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45 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如有發放普通股現金 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每單位認股價格 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 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2.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 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 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 普通股股份減少,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下述限制期間暫停過戶外,得依本辦法第五 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 」,向本公司財務處提出申請,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 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認股後,即不得撤銷 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限制期間: 1.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決定當年度之無償配股或配息基準日之董事會前三個營業日 起至無償配股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分割基準日或有償配股基準日之 董事會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分割基準日或有 償配股基準日之期間。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 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 給普通股股票。 三、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四、本公司應每季至少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股本變 更登記一次。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 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保密規定: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 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人,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四 款辦理。 二、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同意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改亦同。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