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7/20
2.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
,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
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員工,或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
(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證期局96.12.26金管證一字第
0960073134號規定)。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
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
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因素
,由董事長核訂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被授予所有之
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總數的0.3%。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6,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普通股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6,5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原始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之
八成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
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
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三)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
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1.自被授予本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認股權憑
證數量之百分之五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2.自被授予本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認股權憑
證數量之百分之七十五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3.自被授予本認股權憑證屆滿四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認股權憑
證數量之百分之百,行使認股權利。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
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五)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
處理:
(一)自願離職、資遣、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資遣或開除日起一個月內
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依法暫停過戶期間者,認股權行使期間
得依該項停止過戶期間依續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資遣或開除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仍
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准後,不受本辦法第
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
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
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
依法暫停過戶期間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停止過戶期間依
續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
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
(四)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
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
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
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
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
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
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第五條第二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
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
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
比照本項第一點關於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之方式處
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指派須轉任本公
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
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七) 其他終止僱傭關係:
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
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得由
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八)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且其額度不
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
司分割、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
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
五入)。又如前述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屬盈餘轉增資及資
本公積轉增資時,對尚未行使認股權利之已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本公司得依前述之方式計算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可認股
股數,但以認股時公司章程載明有足以供認購股份數額者為限。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
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
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包含「未註銷或未
轉讓之庫藏股」之股數。
2.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
零。
公司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繳款額應以股東
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45
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如有發放普通股現金
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每單位認股價格
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
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2.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
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
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
普通股股份減少,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下述限制期間暫停過戶外,得依本辦法第五
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
」,向本公司財務處提出申請,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
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認股後,即不得撤銷
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限制期間:
1.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決定當年度之無償配股或配息基準日之董事會前三個營業日
起至無償配股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分割基準日或有償配股基準日之
董事會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分割基準日或有
償配股基準日之期間。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
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
給普通股股票。
三、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四、本公司應每季至少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股本變
更登記一次。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
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保密規定: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
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人,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四
款辦理。
二、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同意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改亦同。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