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7/20
2.發生緣由:
一.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調整
(一)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債券發行後之轉換價格除依反稀釋條款調整外,另以91年至96年之無償配股或
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但若當年度未辦理無償配股或配息時則以6月
27日為基準日)及12月27日為基準日,並按本條第一項轉換價格之訂定模式向下
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向上則不予調整),惟不得低於發行時轉換價格(可因公司
普通股股份總額發生變動而調整)之80%。
(二)本公司九十三年無償配股或配息基準日訂為八月五日,業經九十三年六月
十八日董事會通過,故擬議重設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自
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調整為每股66.36元,調整後轉換價格計算如下:
調整後轉換價格66.36元=
調整前轉換價格71.1元 × {〔已發行股數134,893,066股+(每股繳款額0
元 × 新股發行股數9,638,854股 / 調整前轉換價格71.1元)〕/(已發行股
數134,893,066股+新股發行股數9,638,854股)}。
二.九十一年度第一次及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價格調整
(一)依據本公司九十一年度第一次及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辦法第七條規
定,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
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本款所定之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二)本公司九十三年盈餘轉增資基準日訂為八月五日,業經九十三年六月十八
日董事會通過,故擬議調整九十一年度第一次及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價格
,自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起九十一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價格調整為每股
14.7元;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價格調整為每股31.1。
3.因應措施: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