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萬利 重大訊息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股票代號:3054 立萬利
發布時間:2010-03-30
主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30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特定條件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 持有具表決權股數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 員工及其得認購數量,經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授予員工認 股權之數量將參酌年資、現任職務及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 績效表現並評估其發展潛力而定。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 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 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3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3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訂定之。 (二)權利期間: (1)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 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 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2) 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 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 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時,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 方式處理: (1) 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日內行使認股權利, 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 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 (2) 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半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 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半年內行使認股權。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 因執行公務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 因執行公務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 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 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半年內 行使之。 B. 因執行公務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 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 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半年內行使之。 (5) 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 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 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一項 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 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 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逾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尚未能行使之認股權,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 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 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 (7) 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 人員方式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於本條第二項 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包含以募集 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 、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於基準 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 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該總股數係以本公司最近一 次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實收股份總數為準。 (2) 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 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 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之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 過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遇本公司辦理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僅依上述第(一)項規定調 整認股價格,不另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 (四)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減 資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 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 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提出申請,再統 一由股務單位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 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 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認股權人認購之股數及其姓 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普通股 新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新股之日起即得上市買賣。 (四)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五)於上述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之基準日的七日前(不含基準日當日)提出認 股請求書,並於基準日前完成繳款者,則參與該次資本額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購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份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