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9/15
2.發生緣由:
本公司依據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
以九十三年度之盈餘轉增資配股基準日(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為基準日,向下
修訂轉換價格為26.5元。(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計算公式如下:
(1)33.1*80%=26.5元
(2)8.92*101%=9.0元
(3)依本公司轉換發行及辦法規定,調整後轉換價格不得低於依反稀釋條款調整後
價格之80%,故重設後轉換價格為26.5元,且自93.08.25起轉換價格調整為26.5元。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