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8/31
2.私募資金來源:
本次募集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且參
與本次私募之應募人總數除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
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外,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3.私募股數:本次私募股數以不超過參仟兩佰萬股為限。
4.每股面額:每股面額新台幣十元。
5.私募總金額:參億兩仟萬元整。
6.私募價格:
本次私募價格擬參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規定,私募之定價以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十、十五及二十個營
業日平均價格擇一之七成為原則或依93年度半年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每股淨值計算
。惟實際之發行價格擬授權董事會依市場狀況及本公司獲利狀況訂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該等普通股之上
市及再行賣出將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為之。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起滿三年
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公開發行並申請上市
交易。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改善財務結構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及改善財務結構,爰有資金需求,若藉由公開募集方式籌
資,礙於時效恐難迅速挹注所需資金,將可能影響公司營運,故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
金增資發行新股,將可迅速挹注所需資金,改善財務結構,並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
實際需求辦理,可提高公司籌資之效率,故本次辦理私募確有其必要性。
(2)本次私募新股相關事宜將提報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