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4/15
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股東紅利新台幣41,392,202元及員工紅利新台幣4,668,000
元,其中股東紅利新台幣33,113,760元以股票股利發放 (每仟股配發80股),新台
幣8,278,442元以現金股利方式發放(每仟股配發200元)。另員工紅利新台幣4,668,000
元以股票方式發放。董監事酬勞金新台幣940,004元以現金方式發放。
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擬自九十二年度盈餘分配之中提撥股東紅利新台幣33,113,76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
3,311,376股。
(2)擬自九十二年度盈餘分配之員工紅利中提撥新台幣4,668,00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
466,800股,由員工分紅入股。
(3)盈餘轉增資案依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所載股東持有股份比例分配之,每仟股無償
配發盈餘轉增資新股80股。
(4)本次配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按票面金額折發現金,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
按票面額認購。
(5)本次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惟每股分派之股利比率應發俟除權基準
日發行在外流通總股數確定後,在授權董事會決議並公告之。
(6)配股(息)基準日俟經股東會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另訂之。
(7)上開盈餘轉增資案及配股(息)條件,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調整或變更時,擬
授權董事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