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100/08/3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賴明豐 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並擔任董事或經理人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派任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賴明豐 經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賴明豐 經理擔任力特光電科技(蘇州)有限公司董事代表人。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蘇州市高新區石陽路19號。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偏光板製造及銷售相關業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為本公司100%持有之孫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無,為法人代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原任力特光電科技(蘇州)有限公司董事代表人李心英
,因內部職務調整,改由賴明豐擔任,自100年08月3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