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7/11
2.公司名稱: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7年10月2日台證治字第0971803008
號函要求如下:
(一)高流動性資產金額180,311仟元
(二)應收帳款1,018,758仟元(部分應收帳款與銀行簽訂讓售合約,可視同約當現金)
(三)短期借款2,208,527仟元
(四)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706,127仟元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