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特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發行普通股

股票代號:3051 力特
發布時間:2011-04-28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發行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4/2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 第一項規定,擇定特定人進行私募,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二億股。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視 公司營運需求,於股東常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為一至三次辦理。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二億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平均 每股股價之八成定之﹕ (1)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 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本公司因近日於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均未超過面額,致使本次 私募價格可能低於面額,此係依現行法令規定訂定,係屬合理。若日 後發生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受市場因素影響,依舊低於股票面額時, 則對股東權益影響為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產生之累積虧損,此 一累積虧損數將視未來公司營運狀況消除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私募資金擬全數用於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改善財務結構,並考量籌集資本之 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等,故採用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 定之。 11.參考價格: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 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 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發行 之普通股於交付日三年內原則上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交付日滿三 年後,擬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發行之普通股公開發行 及掛牌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