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10/29
2.發生緣由:稽查時發現其製程之防制設備A002前端廢棄收集管線破損,致未經處理之
廢棄接出逸散,未能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正常運作。
3.處理過程: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治法第56條第1項
裁處。
4.預計可能損失:2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1)改善情形:已請原廠將內部原件更新及洩漏處電焊補漏。
(2)未來因應措施:將減少停開機頻率或以持溫方式,降低爐體因熱應力變化所產生的
影響。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0月29日繳交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