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9/15
2.公司名稱: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9月3日金管證審字第
0990050153號函辦理。本公司與力特光電科技(蘇州)公司因業務往
來之逾期應收帳款、逾期應收設備款、代墊款轉列資金貸與,至99
年7月底計新台幣32,187千元,核有超限之情事。
6.因應措施:力特光電科技(蘇州)公司業於99年9月15日支付上揭逾
期款項。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