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7/08
2.發生緣由:執行排放管道異味採樣及分析檢測,檢測排放管道,其離地
高度31公尺,檢測值為2340。(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
管道高度為18至50公尺間,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標準值2000,本批次檢測結果
未符法規標準。)
3.處理過程: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治法
第56條第1項裁處。
4.預計可能損失:1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因熱交換器龜裂,已修補完成。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7月8日繳交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