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5/04
2.發生緣由:因排放廢氣超過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周界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
3.處理過程:1.環保局勘查平鎮廠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M01)
,作業中,其A002其他後燃燒器、觸媒焚化爐排放管道逸散酸味氣體(讀值1992)
,近採樣平台附近之排放管道風管間仍逸散酸味氣體(讀值1166),該排放管道應
為密閉式,因勘查時破損,致無法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
2.環保局勘查其他後燃燒器-觸媒焚化爐(A101)與排放口(P101)間之排放管道逸散酸
臭味(氣味計讀值介於1375~1488間),依許可證內容該排放管應為密閉式,顯示其排放
管道確實洩漏酸氣味,現場拍照,錄影存証,確認管線破損,無法有效收集空氣污
染物。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治法第56條第1項裁處。
4.預計可能損失:2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第一階段-爐體外部裂縫修補,防止逸散,已積極處理中。
第二階段-爐體內部元件更新。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5月4日繳交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