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3/10
2.發生緣由:因排放廢氣超過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周界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
3.處理過程:去年12月16日環保局至本公司稽查,檢測結果異味濃度值,
超過排放標準規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4.預計可能損失:2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此案已於99年2月26日提出申訴:
1.採樣點距本公司700公尺,有中間有20家各類型工廠,樣本代表性不足。
2.99年1月27日於製程設備與98年12月16日未作任何調整,於 原點再檢測
結果完全符合排放標準規定。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3月10日繳交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