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3/2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為擴大本公司未來營運發展,應募人之選擇將依證交法
第43條之6第一項之規定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選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客戶,及可協助
本公司營運發展之策略性投資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5億股額度範圍內
5.得私募額度:於5億股限額內辦理國內現金增資,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發行價格將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
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實際之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
場狀況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建(購)置廠房、償還銀行借款、購置機器設備、
對外投資、以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與公開募集相較,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
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
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發行。
11.參考價格:尚未發行。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發行。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於交付後
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亦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
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次於普通股5億股額度範圍內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擬
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擇一或三者或搭配方式,一次或分
次辦理之。
(二)本公告與本公司於100年3月28日重大訊息公告序號5之公告共用五億股之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