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3/02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元大銀行、兆豐商銀、永豐銀行、
台新銀行、合作金庫、國泰世華銀行、台灣中小企銀、
彰化銀行、華南銀行、第一銀行及台北富邦銀行。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自本授信案首次動用日起算至屆滿五年之日止。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新台幣柒拾貳億元整,五年期之銀行聯貸。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公司應維持以下財務比率與規定
(1)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應維持於100%(含)以上。
(2)負債比率(負債總額/股東權益)不得應維持於150%(含)以下。
(3)利息保障倍數應維持於4倍(含)以上。
(4)股東權益:不得低於新臺幣柒拾億元(含)。
如公司提供之上半年度及會計年度非合併財務報告未能符合財務比率與規定時,
則需於約定之改善期間改善完成,否則將調整利率加碼。
如上半年度及會計年度非合併財務報告之稅後淨利率≧0時,則於最近一期調息
基準日調整利率減碼。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充實營運資金。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支應資本支出及充實營運資金。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