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金 重大訊息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九十九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股票代號:3049 精金
發布時間:2010-09-24
主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九十九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9/24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 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 超過50%之子公司之全體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 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 功績等因素,由董事會同意核定之。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 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 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65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650,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 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本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認股權人自被授予本憑證屆 滿二年後,得按下列期限及比例行使認股權,但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 形調整之。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2年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100% (1)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 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2)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 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 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 使之。 (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 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4.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 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4.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 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 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 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 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 第八條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 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 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 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 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 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調職-如認股權人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董事長核定轉任本 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已授予之本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影響。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 棄認股權利。 (五)權利喪失: (1)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本憑證後,倘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或工作規 則情節重大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 (2)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於本條第二項所定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視 為放棄認股權,認股權人不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對於經放棄認股權之本 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本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扺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人或 為其他方式之處份。但因繼承而繼受者不在此限。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增加(包含以公開募集發 行或私募方式辦理之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 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或辦理現金增資參與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x [已發行股數 + (每股繳款額 x 新股 發行股數)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含已私募發股份),並應減 除公司已買回惟尚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票。 (2)每股繳款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公司因員工 紅利發行新股,則其每股繳款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 之影響。 (3)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或受讓基 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如為合併或受讓增資則於合併或受讓基準日調整;股票分割則於股票分割 基準日調整;如係採詢價圈購辦理之現金增資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 證,因無除權基準日,則於發行完成日調整;如係採私募方式辦理之現金增資 ,則於私募交付日調整。 (5)如於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除權基準日變更新股發行價格,則依更新後之新 股發行價格重新按上列公式調整。 (6)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 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 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價格: 調降後認股價格 = 調降前認股價格 x (1 - 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 比率)前項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 則先扣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四)本公司若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依下列公式計算 其調整後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x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 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於下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得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規定之範圍與期限內,至本公司股票選擇權執行系統,提出認股請求申請。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決定當年度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無償 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以時間在後者為準)」前之期間。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 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 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有 償配股基準日前之期間。 (4)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之期間。 (5)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認股權人繳納股款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銷之;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 權利。 (三)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應將認股權人之認購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四)本公司依本辦法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上市(或上 櫃)買賣。 (五)本公司應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行使本憑證新增 發行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依本辦法交付予認股權人之普通股股份,其權利 義務與本公司原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正時亦同。如因主管 機關要求須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事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