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6/03
2.發生緣由:本次海外可轉換公司債訂價完成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發行事項說明如下:
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債券每張金額及發行價格
(一)發行總額:美金三仟萬元。
(二)債券每張金額:美金1,000元或其整倍數。
(三)發行價格:依債券面額十足發行。
二、募集海外公司債之票面利率:0%。
三、募集海外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一)償還方法:除已提前贖回、買回及註銷或行使轉換權外,本公司債到期時發行公司
將依本公司債面額將債券贖回。
(二)發行期限:五年。
(三)發行公司提前贖回辦法:
發行公司得因以下情形之一發生,而以不少於40天至多60天對債券持有人之提前通知,
將債券之全部或一部份按面額贖回:
(1)在發行滿兩年後至到期日前,遇有發行公司普通股在台灣證券交易所連續三十個營
業日之收盤價格以當時匯率換算為美元,均達當時有效之轉換價格(以定價日議定之固
定匯率換算為美元)之130%時,或(2)以面額計算,超過90%以上之公司債皆被贖回、已
轉換或被買回並註銷時。
(四)債權人賣回辦法
(1)除非已經贖回、轉換或經發行公司買回而註銷,債券持有人得於本公司債發行屆滿二
年及三年時,要求發行公司將其持有之全部或部分債券按面額之100%贖回。
(2)若發行公司於台灣交易所下市或不得進行交易時(依受託契約規範),債券持有人得要
求發行公司案債券面額將本債券贖回。
四、有擔保者,擔保之種類名稱:無。
五、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一)轉換期間:本公司債債券持有人得於發行後三十日至本公司債到期日前三十日止,
向發行公司請求轉換為發行公司普通股股票,以代替公司債期滿之現金還本。依前述規
定請求轉換者,其可轉換之普通股數量為債券本金乘以定價日議定之固定匯率除以請求
轉換時之當時有效轉換價格。若有不足一股之股份,發行公司將不以任何方式支付該部
分金額。
(二)發行時轉換價格:轉換價格為新台幣46.5元/股,為本公司普通股於台灣證券交易所
定價日(九十三年六月三日)前三日收盤均價之溢價10%。計算轉換價格之美金對新台幣
匯率為1:33.591,得轉換之普通股股數係由公司債發行面額乘以定價日決定之匯率作為
分子,再以請求轉換時之轉換價格作為分母,計算得之。轉換時,如有不足一股之股份
,將不以現金或其他方式給付。
(三)轉換程序:債券持有人於請求轉換時,應備妥「轉換通知書」檢同債券及符合中華
民國法令要求行為之證明或其他依法或契約要求之文件,經由轉換代理人向發行公司提
出轉換申請。待發行公司受理通知書後,由發行公司依受託契約及發行辦法約定將申請
轉換債券持有人或其指定之人登錄於股東名簿並發給普通股股票,如上述之中華民國有
關法令有所變更致影響轉換流程者,得依變更後當時之有關法令辦理之。
(四)轉換價格之調整:本公司債發行後,如遇有現金增資、無償配股、以發行新股方式
分派員工紅利或有受託契約約定之其他對原股東股權產生稀釋之情形時,得按下列公式
或本公司債受託契約之規定調整轉換價格四捨五入計至分為止:
(1)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且新股認購價格低於受託契約定義之當時每股市價,則轉
換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之轉換價格=調整前之轉換價格×F
F=(已發行股數+[(每股認股價格×新發行股數)÷每股當時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發行股數)
(2)發行公司以無償配股方式發放股票股利或以發行新股方式分派員工紅利時,則轉換
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之轉換價格=調整前之轉換價格×F
F=發放股票股利或員工紅利時已發行股數÷(發放股票股利或員工紅利時已發行股數+
因發放股票股利或員工紅利所新增加之股數)
(一)發行地點:於中華民國境外發行。
(二)交易地點:全球店頭市場交易,且不掛牌。
七、特定人認購之情事:無。
八、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一)資金運用計畫:海外購料。
(二)預計可能產生效益:降低資金成本、減少募資而產生股本膨脹程度過快之情形。
九、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本公司債係以普通股參考價之溢價10%發行,若以發行時
之轉換價格新台幣46.5元計算,本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對原有股東股權之稀釋比率約
為15.30%,稀釋效果尚屬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