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5/27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
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
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股權,將以其職
稱、職等、薪資、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其對公司之貢獻及其他等因素為決定原則
,經總經理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認定之。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
,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
,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發行總額為3,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普通股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及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每單位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每股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a.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因認股權人死亡其
繼承者不在此限。五年存續期間期滿時,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放棄。
b.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之行使認股權比例:
認股權憑證授與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a.一般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之
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b.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
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c.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已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應以留職停薪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完畢,逾期行使者,凍結其認股行使權利,並
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行使
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d.職業災害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之認股權人,於離職後,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
證不因離職而影響其權益,但仍須按本辦法規定行使認股權利。
e.認股權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繼承其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不因繼承而影響原授予認
股權憑證之權益,但仍須按本辦法規定行使認股權利。繼承人辦理繼承事宜時,除應
依民法相關規定外,另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f.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8.履約方式: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
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
憑證等﹞,每股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調
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納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
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
票,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部份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與他公司合併時,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
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
註4:遇有調整後之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註5:遇有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者,以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依
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等幅降低認
股價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
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
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股。
(四)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股本變更登記。
(五)為配合股本變更登記,凡認股權人將認股請求書送達本公司承辦單位,並於基準日
前(不含當日)完成繳款者,參與該次股本變更登記;未於變更登記基準日前﹝不含基準
日當日﹞將認股請求書送達本公司承辦單位者,且完成繳款者,參與下次股本變更登
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一)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a.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b.”決定當年度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無償配股基準日
與配息基準日(以較晚者)”前之期間。
c.”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
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
之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前之期間。
d.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於其餘期間內,本公司所交付之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本公司之認股權人自被授與員工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依本辦法所列時程行使認股權,故未來二年尚不致對股東
權益造成重大之稀釋。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因下列原因之一發生,以致本辦法無法適用時,本公司得報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後,
終止本辦法,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仍應訂定相當期限准予行使認股權利:
(一)政府相關法令修正。
(二)本公司辦理減資、分割或二家以上獨立之公司、因合併而為消滅之公司。
(三)當其他足以影響本辦法存在之重大因素。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 認股權人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洩露個人權益,若有違反,公司有權
就其尚未具有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認股權人不得有異議且不得提出
訴訟。
(二)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三)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