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5/12
2.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訊舟一)賣回權
行使作業公告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債權人
行使賣回權相關作業
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說明:一、依據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訊舟一)發行
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本公司應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本轉換債發行滿二
年之前三十日),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櫃
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
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
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二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7.12%所持有之本轉
換債贖回》。
二、凡持有訊舟一而欲行使賣回權之債權人,務請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九十
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止《例假日除外》,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股務代理部申請辦理賣回手續(債券存於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者,可逕
向原交易券商申請辦理);本公司將按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計算賣回價格以現金贖回
債券,每張訊舟一賣回價格計新臺幣107,120元,並統一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以匯
款方式予各申請人。
三、債券賣回之手續:
(一)債券已存於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可於賣回權行使開始日
(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截止日(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止直接至原交易券商填具
「存券領回申請書」及「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賣回申請書」,由集保公司送交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賣回權行使期間內送達方生效力)辦理。
(二)未過戶債券:請債權人於賣回權行使期間內(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至九十三年五
月二十八日)攜帶訊舟一並附證券交付清單正本、印鑑卡乙份、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乙份及印章親臨或郵寄(以郵戳日為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股務代理部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三)已過戶債券:請債權人攜帶訊舟一及原留印鑑於賣回權行使期間內親臨或郵寄
(以郵戳日為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債券
賣回手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25號B1,電話
:(02)2507-7000
四、除本公告外,本公司將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
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