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10/28
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
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子公司在職正式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
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由董事會同意核定之。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
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
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28,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一股之普通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8,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二、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三、權利(到期)期間: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自被授予本員
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其認股權利:
1.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
之百分之四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2.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
之百分之七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3.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四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
之百分之百,行使認股權利。
倘行使認股權依上述方法計算有不足仟股時,則以「無條件進位」為計算原則。
四、存續期間
認股權憑證的認股存續期間為五年,自認股權憑證發行日翌日起算,屆滿後,未
行使的認股權(不論到期日次別)即喪失其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
股權利。
五、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願離職、資遣、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除遇有第八
條第一項之停止過戶期間外,認股權人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
延,惟前述三十天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被資遣或開除者,自生效日起亦比照
辦理。
(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退休日或發行日起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半年內行使之。
(三)留資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徵召入伍留資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
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
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
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加計留資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四)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惟前
述半年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或發行日起屆滿二
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半年內行使之。
2.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或發行日起屆滿二年時起(以日
期較晚者為準),半年內行使之。
(六)調職人員
如認股權人因公司指派調職至本公司轉投資其他公司外,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
離職人員方式處理。但另經董事長或總經理書面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六、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惟繼承者仍應依前項約定行使
認股權。
七、已發行之認股權憑證依辦法規定確定未生效、喪失權利或放棄認股權者,本公司
將逕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即辦理現金增
資、股東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公司合併他公司且為存續公司、或辦理現
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則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之股數。
2、上述「新股每股繳款金額」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時,則其金額為零。如係本公司
合併他公司且為存續公司時,則其金額為依換股比例換算後的消滅公司據以計
算合併換股比例之每股淨值。
3、調整前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6、倘非前述所列舉之股份變動情形時,則授權董事會決議調整與否。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權到期後,除下列期間外,認股權人得填具認股權行使通知書於
每月每週之第一個工作日下午3點前向本公司薪資管理單位提出認股申請。
1.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停止過戶期間始日前八個營業天起至該停止過戶期間始日。
2.辦理除權或除息停止過戶期間始日前十六個營業天起至該停止過戶期間終日。
二、繳款方式
1.員工應於提出認股申請當天將認購股款匯入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內,並將匯款單
影本交付予薪資管理單位,由薪資管理單位將相關文件彙總並審查無誤後轉交給
股務室。
2.股務室收到認股暨繳款通知書及其附件並確認股款已繳交後,將其認購股數登載
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
股。
三、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四、繳款次數及股數
1.員工每次到期之認股權不足10,000股者,至多可分二次繳款,並以仟股為單位,
最後一次或僅可一次行使者,不足仟股之部份應一次繳足認購。
2.員工每次到期之認股權超過10,000股者,可分多次繳款,惟每次認購股數不得低
於10,000股,不足10,000股時,應一次繳足認購。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因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
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
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付之股票數額予以公告,每季並應向公司登記之主
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至少一次。遇有其他因資本額變更而需向主管機關辦理變
更登記者,若其基準日與前項資本額變更登記基準日前後間隔不及二十日時,本公司
得視情形調整或合併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作業。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稀釋
比率約為10%。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後生效,修改時亦同;若需報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時
,則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