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100/07/28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台灣大哥大(股)公司及董事代表人:蔡明興
台灣大哥大(股)公司及董事代表人:蔡明忠
台灣大哥大(股)公司及董事代表人:許婉美
台灣大哥大(股)公司及董事代表人:賴弦五
台灣大哥大(股)公司及董事代表人:廖思清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公司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
全體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許婉美董事、賴弦五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許婉美董事及賴弦五董事均擔任台信互聯通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董事及
廈門台富客服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花園路4號通恆大廈B層B05B室及
廈門火炬高新區軟體園綜合樓2號3F-B室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行動通訊產品開發與設計、系統集成、
客戶關係管理應用系統和資訊管理系統開發等。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