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9/01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損益表、股東
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
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
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
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
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
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七所述,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六月三十
日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帳面價值分別為1,748,816仟元及1,215,206仟元,分
別佔資產總額之20.42%及21.55%;採權益法認列之累積換調整數分別為(21,770)仟
元及(1,099)仟元,分別佔股東權益總額之(0.51%)及(0.04%);民國九十三年及九
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分別為225,621仟元及
13,239仟元,分別佔稅前淨利40.30%及4.93%,係分別以前述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
師查核之財務報表為依據;另於財務報表附註二十一有關被投資公司之相關資訊,
係依各該被投資公司所提供之資料揭露,亦未經會計師查核。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上段所述該等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倘經會計師查核,對財務
報表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並未發現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而須作修正之情事。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