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6/17
2.發生緣由: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92年度除權除息基準日,依規定向證交所
辦理申報。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92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93年5月18日股東常會通過決議通過,
發放現金股利新台幣211,633,225元,以股東紅利新台幣169,306,580
元、員工紅利新台幣53,720,000元及資本公積新台幣148,143,250元,
發行記名式普通股37,116,983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總計新台
幣371,169,830元整,業經呈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3年6月
14日台財証一字第0930126255號函通知申報生效在案。
二、依本公司93年6月17日董事會決議訂定:
(1)股票停止過戶期間:93年7月26日至93年7月30日。
(2)除權除息基準日:93年7月30日。
三、依據本公司海外第二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債券持有人自93年6月23日起至93年7月30日止停止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