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8/28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訂定除息除權基準日
(一)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1)本次發放新股,依股東名簿所載持股數,每仟股無償配發
新股80股。
(2)本次現金股利以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持股數,每股配發
2.1元。
(二)本公司91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8月
19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137289號函核准在案。
(三)茲訂定92年9月27日為配股配息基準日,停止過戶期間為92年9月23日至92年9月27
日止,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依前述股票停止過戶日期,務請於92年9
月22日下午五時前親洽或以掛號郵寄本公司股務代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務代理
部(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87號5樓電話02-2361-3033)辦理過戶手續。
(四)本次配發原股東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自行拼湊之,其不足之
部分,按面額折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五)增資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30日內印發,屆時另行公告並分函通知各
股東。
(六)本次現金股利發放訂於92年10月16日委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代為發放,
至元為止。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