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2/06/27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
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
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等,由
總經理核訂後提報董事長,並呈報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同意為之。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
得依情節輕重撤銷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權數量。任一員工被授與之認股權數量不
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10%,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數量不
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額為5,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本公司普通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
價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依下列時程
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程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三)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予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
註銷。
(五)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六)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A.自願離職、資遣、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被資遣或開除者,自生效日起亦
比照辦理。
B.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
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C.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
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
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
D.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1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E.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
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
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F.調職人員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
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I.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七)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本公司將予註銷且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
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x 已發行股數) + (每股繳款金額 x 新股發行股數))
-------------------------------------------------------------------------
(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
證書之股數。
B.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C.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
連續二十個營業日
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D.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E.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三)本公司辦理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對於已授與但尚未行使認股權利之
認股權憑證,除依本條第一項調降認股價格外,本公司將按認股價格調整之差異,以
前述調降後之價格為認股價格加發認股權憑證,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加發認
股權憑證時,遇有不足壹單位者則不予發放。
(四)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依本條之規定加發認股權憑證,致可認購之股份數額超過
公司章程所定之額度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可認購股份之數額後,始得為之。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以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
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遞送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
申請撤銷。
A.當年度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B. 「每年度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證交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
告日與現金股息
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無償配股與現金配息基準日(以較晚者)
之期間」。
C. 「每年度自公司向證交所洽辦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
至「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之期間。
D. 「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之
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分割基準
日之期間。
F.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認股權人未於繳款期限內繳足股款,則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要求再
恢復其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
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
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對原有普通股股東權益可能
稀釋比率約為4.1%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